4.7.05

成立「家庭信託」(family trust)

一些人成立了「家庭信託」(family trust),以管理他們的資產。該項信託與「保密信託」(blind trust) 的主要分別是,「家庭信託」的委託人、受益人和受託人可以有親屬關係,而「保密信託」的受託人則須為獨立人士,而他不須亦不會向委託人和受益人報告有關信託的投資和所持有的具體資產詳情。一般而言,信託是某人(即「委託人:settlor」)與另一人(即「受託人:trustee」)之間建立的法律關係,委託人為了受益人(可包括委託人及受託人)的利益,把資產交由受託人託管,由他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文管理或出售信託內的資產。受託人可以是個人或一間公司。所謂「家族信託」,一般是指委託人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家族成員的利益而設立的信託。信託的受益人可包括委託人本人。

香港法例並無特定條文界定甚麼構成「家族信託」。至於「保密信託」,或稱「全權信託」,在香港的法例下,並沒有特定條文界定何謂「全權信託」;也沒有任何關於成立「全權信託」,其運作或管理的條文。所謂「全權信託」,一般是指委託人將信託資產的投資、管理及出售事宜,交由受託人全權負責,而受託人須按照信託契約的條文行事。「全權信託」契約的其中一項不可或缺的條文是,受託人在任何時候,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尋求或接受委託人就信託資產或該等資產的管理、出售或投資事宜提供的任何意見、指引或指示。假如「家族信託」的委託人將信託資產的投資、管理及出售事宜交由受託人全權負責,而委託人不能直接或間接參與資產的投資、管理及出售事宜,該「家族信託」的避免利益衝突的效果等同一個「全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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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5

醫療糾紛的因素

在診療過程中,引起醫療糾紛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極為單純而不起眼,有些因素則是因為各種原因交織而成,從門診診間到治療後的看護過程都有可能產生醫療過失而導致醫療糾紛。

劉金益等人(1999)指出,醫療糾紛係指醫療過程中,醫病關係不佳,引起病人或其家屬親友,追究醫護人員是否有疏失及責任之衝突,其列舉可能的原因如下:

1. 醫療因素
(1)用藥不當
醫師在採用藥物治療時,應先詢問病患有無特定藥物過敏,以免導致病患因過敏休克致死而引發醫療糾紛。
(2)手術不當
例如,因醫師疏忽而導致病患在全身麻醉後引起肺水腫,甚至死亡。
(3)異物存留體內
醫師因工作壓力大精神不集中,或本身粗心大意之故,而將手術器械、縫針或紗布等不慎存留病患體內,引起併發症,嚴重導致死亡。
(4)輸血過失
輸血治療的處置過程中,任何步驟失誤而產生嚴重後果,尤其是輸錯血型導致血液凝集、溶血性貧血、腎衰竭或肝昏迷而死亡。
(5)醫療疏忽及疏於查房
病患接受急診留觀或住院時,因醫護人員疏於查房而導致病患病情劇變而不及救治。
(6)診斷錯誤、治療疏失
此與醫師本身的專業素養及細心態度有關。若病患因治療錯誤而導致產生不可逆的後果或枉死,醫師將負起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的罪責。
(7)院內感染
此為醫院管理者的過失,如未徹底執行院內清潔消毒醫療器械及設備,而產生病患傷口遭受細菌感染。

2. 醫護人員方面的原因
(1) 對治療及處置未說明解釋清楚
當病患病情危急時,醫護人員因醫療機構的醫療設施受限,或對手術及某些器械檢查可能出現的危險性,未事先對病患或其陪同親友告知說明或詳加叮嚀應注意之事,導致病患延誤診治或有生命危險。
(2) 不當言語引起的糾紛
發生於醫護人員對病患及其家屬在詢問與疾病有關的問題時,未能耐心解答,而表現不理睬或惡言相向。若病患在診療後出現不好的結果,就很容易將所有過錯歸因於醫護人員身上。

3. 病患方面的原因
(1)病患不配合診治

在診療過程中,需要醫護人員和病患雙方互相信任及配合,但有時可能發生病患未依照醫囑按時服藥或接受合理的治療措施。
(2)缺乏醫學專業知識
此為較常見的原因。由於病患及其家屬缺乏醫學專業知識,對診療過程發生的不良結果,歸因於結果的發生主要是醫護人員失職所導致的。
(3)無理取鬧
此即為病患為滿足某種個人私慾,將原本即不屬於醫療過失的事件全部導因為不好的醫療過失,如果達不到目的,就採取無理取鬧。

4. 其它因素
(1)轉診延誤
醫院診所因限於設備及專長,無法確定病患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患轉診。而病人於轉診途中,無醫護人員陪同下,不幸死亡,則會產生醫療爭議及糾紛。
(2)偽造醫療記錄或診斷書
醫生開出不符合事實之診斷證明或偽造病歷,如牽涉他人權益,將依刑法規定,負起偽造文書(forgery)之罪。
(3)護理人員過失
護理人員作業上的疏失而引起病人之損害,須依民事普通法的規定,相關醫生也必須負起連帶賠償責任。
(4)醫療儀器設備之瑕疵
(5)病人或其家屬的無理取鬧
病患都希望能早日康復,對醫師的期待過高,當診治結果不如預期時,則會造成病患及其家屬的不滿,直覺得醫生有過失而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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